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62号之三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94070D。
法定代表人:耿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凯,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海信创智谷******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11926392。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顺,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嘉善路**码:91370203686765656J。
法定代表人:崔俊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磊,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本案中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丕云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