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终字第02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2元(已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童衡
审判员*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