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2359号
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正仪镇南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54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0187566。
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就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减半收取4427元,财产保全费3160元,合计7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欧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