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349号
原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8元,减半收取4709元,由原告苏州市绿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