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
被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