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13民初3086号
原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1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13998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沃海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16585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洲,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沃海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沃海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占有的房屋,恢复原样;2、按照每年10万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3月16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使用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张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91号房屋五层接层部分为原告所有,现被告青岛沃海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经营使用该房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3075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2万元、公告送达费450元,原告青岛城阳铁骑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永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