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鹏运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民初467号之四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1784386T,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运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48234114X,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韩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仲伟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鹏运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92元,减半收取计21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