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新建服罚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建服罚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在钟吾壹号工程进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未采用防尘网遮盖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调查询问笔录、*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任务交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据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新建服罚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