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魏贤猛,男,42岁,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法定代表人:陈保方,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魏贤猛、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