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米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8民初2924号之三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米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秀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米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了韦祥、***用于担保的财产。现判决已生效,对韦祥、***用于担保的财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韦祥、***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街道XX路XX号-X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