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7817号
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赵珂,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第三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赵珂、第三人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