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390号
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业,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赵珂,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业、赵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被告赵珂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现原告要求将该案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明确上述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9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