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74035992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鹤山路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382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淄仲裁字第8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7415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741592.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有存款但暂时无法处置,并于2020年8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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