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毕顺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8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741592元。2015年5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9)鲁02执恢9号。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本市即墨区,现即墨区人民法院亦有多起关联案件。为节约执行成本,便于协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127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