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8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学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楷
代理审判员孙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明
书记员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