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262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德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6461.00元。因被执行人青岛新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黄岛区,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