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72号
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锦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6349。
负责人:蒋雪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6503410E。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32982A。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
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937F。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邱月平,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邱月琴,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储优良,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诉被申请人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邱月平、邱月琴、储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