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88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777K。
法定代表人蒋斌。
被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执行人: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储超良。
被执行人:储优良,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储超良,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刘玉萍,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邱月平,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与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公司)、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5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2121235.56元;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4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636370.64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1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328531.85元;以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140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068610元。对江***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江***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具体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苏B2-0-[2014]第16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为准)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1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对江***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1060617.78元;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以及第四项债务中38909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对江***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6623减半收取218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312元,由旭丰公司、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负担;其中79490元由五彩公司共同负担。
因旭丰公司、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旭丰公司、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旭丰公司、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名下账户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旭丰公司、刘玉萍无房产登记,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邱月平名下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在审理中轮候查封,现尚未到期。
3、查明被执行人旭丰公司、华鼎公司、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储优良、储超良、***、刘玉萍、邱月平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2022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凌峰公司、蒋益群、潘晓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金发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员 钟 云 明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周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