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锦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6349。
负责人:蒋学东,该行行长。
被告: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6503410E。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32982A。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
被告: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937F。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邱月平,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邱月琴,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储优良,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与被告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邱月平、邱月琴、储优良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1元,由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