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76号之一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锦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6349。
负责人:蒋雪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6503410E。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4043850J。
法定代表人:吕荣芳。
被告: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937F。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告:邱月平,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储优良,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与被告宜兴市永鼎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邱月平、***、储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撤回对被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