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7695492H。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君娟,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937F。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3528G。
法定代表人:储超良。
被执行人: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994X。
法定代表人:谢玉明。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邱月琴,女,1970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223197002235420,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公司)、***、邱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华鼎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设定抵押,并由其他法院首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邱月琴名下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旭丰公司、和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