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64号
原告:西***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传明军,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省冶金技校,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利德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宜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西***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利德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宜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遂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68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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