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5095号
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琳,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曹永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