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5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8955B,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松。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泰和国际城御锦西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1282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结欠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300,000元,此款约期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0元,余款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若**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其需另行承担利息(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可就下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43元,依法予以扣划后,转涉**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费1043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M×××××的小型车辆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并予以扣押。经本院依法询价,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拍卖车辆所得的价款46880元。优先支付主持分配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拍卖公告费800元(沈建松垫支);第三方拍卖辅助费用1000元;剩余款项40680元清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苏M×××××的小型汽车享有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后,余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常年居住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被执行人常年居住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
6.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所在村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8.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