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576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润辉世纪商贸城4号楼0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因与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