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576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润辉世纪商贸城4号楼0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因与被告江苏广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