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50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1950元。
审 判 长  孙丕云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书 记 员  周俞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