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3666号之一
原告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姜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姜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原告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婉君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