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5号之三
原告: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2922397N,住所地威海经区疏港路以南、宏源水产西。
法定代表人:赵堂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威海经区。
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525894XJ,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告:青岛盛安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881N41,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麻湾村一村第一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恭新,董事长。
原告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安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6元、保全费1757元,均由威海森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福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