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5095号
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胜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Q10WPXK。
经营者:***,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525894XJ。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与被告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91元退还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瑞光建材租赁处。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