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201号
申请人: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264585575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2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525894X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青岛城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