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46号之一
原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3509300R。
法定代表人:王嵩山,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PNQ5N1T。
法定代表人:郝育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