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46号
申请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3509300R。
法定代表人:王嵩山,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PNQ5N1T。
法定代表人:郝育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车牌号为鲁B的轻型普通货车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青岛慕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B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