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256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青岛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上清路39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香港中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方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