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24民初419号
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91065937U。
负责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774627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78214763930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诉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共计12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共计1280000元或其他财产;
二、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提供的担保物:1.房地产权利人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幢××-××室房屋(建筑面积238.24平方米,房地权证休字第××号)过户手续予以冻结。2.房地产权利人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幢××室房屋(建筑面积153.89平方米,房地权海字第××号)过户手续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笪好胜
审判员方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