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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283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舒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