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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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向雁,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第三人:朱军巍,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傅大清,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亦伟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