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向雁,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第三人:朱军巍,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傅大清,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亦伟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