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282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
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小额程序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