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282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

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小额程序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