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46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外、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