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36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

法定代表人:金春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飞,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