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尤卫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2015448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市镇。
法定代表人:陶国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19元,由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元,***负担390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英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荣安尚湖中央花园28幢1103室不动产,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2019年7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2575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2257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权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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