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与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管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海强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滨海强源电气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