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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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鹰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Q1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鹰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1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12月1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执行款269532.3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942.98元、案件受理费2671.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信阳县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及被执行人上海鹰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因三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各罚款1000元,以及对被执行人上海鹰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均未缴纳。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可供执行。
2022年1月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的大众牌汽车、号牌为×××的长安牌汽车,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查无被执行人***、上海鹰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执转破,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转破。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