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2502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188号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