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胜华电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第三人:**,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胜华电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由上诉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金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