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与某某、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4326号
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经营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江县赛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与被告***、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对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