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0166。
法定代表人严春英。
被执行人杭州樱杭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同方财富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32036885。
法定代表人姜锡荣。
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大街**号**楼**室织机构代码:745083971。
法定代表人姜锡成。
被执行人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3号机构代码:751947852。
法定代表人董妙军。
被执行人金先根,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文津路生态湿地公园配套用房**号机构代码:668008678。
法定代表人杨永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杭州樱杭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金先根、浙江新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33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伟
执 行 员 李 俊
执 行 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许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