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3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笕丁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闽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号东杭大厦第***室、第14-16、18-22层。
负责人:陈希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秋林,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姜锡成。
原审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三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金先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闽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金先根,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莫干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妙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XX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审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业控股有限公司、金先根、黄闽江、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上诉人浙XX圣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业控股有限公司、金先根、黄闽江、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二审期间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8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亦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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