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84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营业场所:杭州湖墅南路260号。
负责人:夏文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晨、许明,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17-6号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26层2620室。
法定代表人:马绍杰。
被告:韩东曙,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潘宪生,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王宝根,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韩东曙、***、潘宪生、王宝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