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97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峥嵘,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新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4月25日至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11幢2单元18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4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11幢2单元1801室房产(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下移共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下国用(2005)字第号】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劼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