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3民初399号
原告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爱国
书记员  桂凌志